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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诉讼百问之证券诉讼的起诉与立案

一、民事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

证券诉讼百问之证券诉讼的起诉与立案

(一)民事诉讼与民事起诉的概念

,指的是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当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的或者与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通过依法审判,以解决权力义务关系争议的诉讼行为。。由于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在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启动民事诉讼的程序。然而,即便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程序的启动也应取决于其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起诉和被诉的主体被列为原告和被告。

(二)民事起诉的法定条件

起诉行为是启动诉讼程序的前提,但是,起诉行为需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是指与本案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厉害关系”,是指原告应当与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一种是原告自己享有的民事权益,另一种是原告自己依法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

,是指原告所起诉的对象应当特定化、具体化,以便使受诉法院明确被告的基本情况。如被告是公民的,应明确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如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明确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等基本情况。

。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基于诉争之民事法律关系而通过人民法院向相对方提出的具体实体权利主张或要求。由于诉讼请求直接影响到当事人之间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等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因此,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在内容上必须要具体而明确。所谓“事实、理由”,是指原告在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用以支持其所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尽管如此,对于起诉条件中的“事实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只能理解为原告应为其诉讼请求提供相应的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而不能要求证据材料必须确实、充分。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项必须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职权范围;“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原告诉诸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的具体争议事项应当属于受诉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事项。

对于民事案件的起诉,法院的受理一般事围绕着四个条件进行,同时符合这四个起诉条件的就予以受理。上述条件是一般性的原则规定,证券诉讼的起诉也必须符合这四个条件。

二、证券诉讼的起诉条件概述

根据上诉分析,证券诉讼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相关规定。

(一)原告

(二)被告

在一般的证券诉讼中,对被告没有特殊要求的,被告是与原告相对的一方,若因合同纠纷起诉,则被告为原告的合同相对方;若因侵权纠纷起诉,则被告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相对方。如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发生的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之间纠纷,当客户提起诉讼时,若其基于合同关系起诉,则被告应为证券公司;若其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起诉,则被告通常为证券公司以及其他可能连带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如证券公司的员工、资金托管方。

需要指出的是,。这是因为,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交易所实行会员制,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一般为证券公司)。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的实行分级结算制度,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进行资金和证券的法人结算(又称一级结算),证券公司再与投资者进行二级结算。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简言之,证券投资者只与证券公司之间就证券交易、登记结算成立委托合同或其他合同关系,而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基于合同关系,证券投资者无法直接起诉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常情况下,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如存在资金、证券挪用等侵权行为,其侵犯的也是证券公司的权益,而非投资者的权益,只有证券公司才有权起诉它们,投资者只能向证券公司主张权利,故投资者亦不能以侵权为由直接起诉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关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案件的被告,一般就是实施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的侵权行为人。例如虚假陈述案件中的被告包括以下虚假陈述行为人:

1.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2.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3.证券承销商

4.证券上市推荐人

5.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6.上诉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所涉及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介服务机构中直接责任人

7.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自然人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根据证券市场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及民事责任的不同,证券诉讼可分为和。在违约或侵权之诉中,原告应根据事实情况,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列举相关的事实及证据以及法律依据,用以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在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两种责任的竞合,但大多数是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一般发生在证券发行市场的虚假陈述,原告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违约责任索赔或以侵权责任索赔,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性质而论,选择以侵权责任索赔更妥当。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案件,只能以侵权责任进行主张。对于证券经济业务中发生的纠纷,证券投资者可视情况提起违约之诉或欺诈客户的侵权之诉。

(四)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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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是司法部授予的“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也是中华全国律协授予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本所证券诉讼律师团队专注于代理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团队带头人是知名维权律师。正在代理的股票有:康美药业、粤传媒、全通教育。本团队立志为打造健康规范的资本证券市场贡献力量,致力于为韭菜们维权,愿我们携起手来,向造假者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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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团队采用“网上委托,风险代理”方式,仅在股民胜诉获得赔偿后收取律师代理费,不胜诉、或是胜诉但未获赔则不收取律师费。除此之外不收取任何的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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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对账单(前往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从第一笔买入开始一直打到最后一笔卖出;未卖出者要打出目前的股票库存股的情况;可以的话只打印康美药业的对账单;每页都要盖章);

2、开户确认单(前往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

4、身份证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书(可以等确定符合索赔条件后再补邮寄);

6、常用收件地址。

以上材料准备好后,均可前往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或将上述资料发送至646057564@qq.com/siushoo@163.com或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珠江西路17号广晟国际大厦7楼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证券诉讼律师团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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